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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沙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作者:恒诚远时间:2023-11-07 14:16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和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不断完善...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和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和调整。对长沙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长沙市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结合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重新制定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关制度文件,调整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探索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

3厘清监管责任。根据《噪声法》,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4.加强规划引导。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建设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教育局牵头,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6.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7.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三)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8.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9.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10.整治噪声超标企业。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积极回应工业噪声信访投诉,督促噪声超标企业开展达标整治,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四)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1.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12.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依托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已有噪声监测数据,与长沙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系统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13.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严格规范夜间施工审批。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和夜间违法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牵头负责,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五)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4.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设置限行、限速、禁鸣等交通管理标志、标线。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15.加强道路维护和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问题,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道路改造时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加强隔声屏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牵头负责,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16.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17.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市交通运输局、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广铁集团长沙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长沙县人民政府实施)。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9.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经营管理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按职责分别牵头,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20.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旅广电局牵头,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负责)。

21.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22.规范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2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噪声控制示范创建。开展宁静小区(噪声控制示范区)、静音车厢创建活动,完善小区、公共场所噪声防治机制,引导群众自觉控制噪声扰民行为,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七)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25.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相关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领域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推动目标任务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价内容。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行动、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健全噪声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管理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附件

2023年长沙市噪声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1

各区县市分别完成工业噪声超标企业整治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2

各区县市分别完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项目1个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3

各区县市分别完成交通噪声污染整治项目1个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4

各区县市分别完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项目1个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5

各区县市分别创建1-2个噪声控制示范区(宁静小区)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6

开展静音车厢创建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公交集团、长沙轨道集团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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